欢迎您光临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专注法律咨询业务!
企业新闻
媒体报道
行业资讯
案情简介:袁某是某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的一名保洁员,在大家眼里他是一位老实人,平时话不多,也没什么社交。没想到就是这样一位老实人,因为到下班时间了,肚子饿了想要饱餐一顿,于是在2016年12月4日11点下班后,骑着自行车悠哉悠哉地去前往一家常去的全牛杂快餐店吃自助午餐。然而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祸福,老实人从上班地点沿白沙洲大道自北向南行驶,这条道路也是就餐的唯一一条道路,距离牛杂店约1.9千米。就是这样一条熟悉的不能再熟悉的一条路,竟然是一条不归之路。老实人袁某与一辆中型货车相撞,老实人瞬间倒地
案件详情:(一)运输、制造毒品罪某年某月某日7时许,邓某某驾驶一辆墨绿色,本田雅阁轿车从A地出发前往居住地,10时许到达某收费站时,因车辆未年检,邓某某被带到高速警察大队进行询问。其间,民警对邓某某随身携带的灰色单肩包检查,发现大量疑似甲基苯丙胺(冰毒)和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果”)。经鉴定和称重,上述查获的疑似毒品均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重125.36克(其中甲基苯丙胺114.51克,甲基苯丙胺片剂10.85克)。某年某月,邓某某通过网站上的联系方式找到某化学有限公司销售人员孙某某,邓某某分两次共向孙某某购得170公
案件详情:刘某利用某啤酒经销商身份,与啤酒公司、某销售点签订合作协议,约定销售点在刘某处进货,啤酒公司依据销售完成情况给予销售点优惠返点(以进场费名义)。刘某伪造合同、伪造销售点负责人签名,在啤酒公司处套取返点费用两百多万元(其他销售点套取费用共计1300多万元),公安机关据此认为刘某涉嫌合同诈骗,向检察机关移送审查起诉。争议焦点1、罪与非罪问题,本案是否涉嫌犯罪?2、行为侵害的法益与合同诈骗不符3、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4、行为是否符合诈骗罪实质要件5、啤酒公司是否存在损失 律师策略:从犯罪构成论述,刘
案件详情:中煤某煤矿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Z公司)于2009年6月14日取得“帕XX”注册商标专用权,经续展有效期至2029年6月13日,后于同年11月7日取得对应英文注册商标“PxxxS”注册商标专用权,经续展有效期至2029年11月6日。以上两个商标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7类:起重葫芦;起重机;非陆地车辆传动铰链;升降机铰链;地质勘探、采矿选矿用机械设备等。山东帕XX装备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帕XX公司)是2015年6月10日由“XX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变更而来,同日将经营范围变更为与链条等生产销售相关的内容。2019年3月13日该公司通过受
王春娇系山东某科技公司员工。2017年9月10日,公司向王春娇发出如下通知:关于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通知公司准备为你缴纳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五项社会保险,请你准备好所需材料及到户口所在地劳保所会办理城镇居民社保、农村居民新农保退保手续或到原就业单位办理转移手续;办理完后将手续交公司;因未办理退保或转移手续影响其参加社会保险的责任自负。同日,王春娇向公司出具如下申请:不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申请公司向我送达的《关于参加城镇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统筹的通知》已收悉,本人因在家已参加
085.双方协议离婚后,一方不愿按离婚协议约定将自己名下房屋赠与子女或他人时,另一方请求法院判令一方按协议约定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是否支持?答:实践中,经常出现协议离婚后,一方反悔,拒绝交付离婚协议中约定的赠与房屋的情形。对此,赠与方的理由往往是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第一款“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之规定,主张可以无条件撤销赠与。赠与方的观点是不对的。其理由在于,离婚协议中关于房屋赠与的约定并不构成一般意义上的赠与合同。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
案件详情:来自江西省的A先生无意间通过“天眼查”系统查询名下企业时,突然发现其名下多了一家设立在上海市嘉定区的有限责任公司B公司,注册资本600万。A先生被登记为该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及法定代表人,认缴出资390万,占注册资本65%。甚至,该公司已经因为涉嫌购买假发票被税务机关列为异常经营对象。这对A先生自己经营的公司造成了极为恶劣的影响不说,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的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
【案情简介】原告李某与被告成都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在2018年7月10日签订了为期一年的网络直播《合作协议》。协议约定被告文化传播公司给原告提供直播策划、包装等业前培训服务,由原告在其指定的直播平台进行直播,原告直播获得的收入双方按约定比例分成。后原告以被告违法解除合同以及未缴纳社保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共计34168.9元。被告答辩称双方并未签订劳动合同,原告李某并非其公司员工。【判决结果】1.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2.李某不服上诉,二审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不符合劳动关系的法律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