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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详情:2004年12月24日,刘某为了将其长期承租的某国有公司的一处房产(以下简称涉案房产)非法占为己有,编造虚假材料向房管局提出登记审批,意欲将涉案房产登记在自己名下。后其向朋友隐瞒材料造假的事实,通过该朋友向本案行为人甲(时任该市房管局交易所所长)打招呼想尽快完成审批。在房管局窗口初审后将材料报送给甲复核时,甲给予通过。刘某当日即取得了该房产登记证书。2005年2月9日,甲收受刘某朋友转送的2万元现金,用于日常支出。后,刘某以其持有的上述涉案房产所有权证,在不符合分照条件的情况下,通过他人违法办理了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