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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与商标相同名称登记为字号,为何仍会构成不正当竞争?案件详情: 中煤某煤矿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Z公司)于2009年6月14日取得“帕XX”注册商标专用权,经续展有效期至2029年6月13日,后于同年11月7日取得对应英文注册商标“PxxxS”注册商标专用权,经续展有效期至2029年11月6日。以上两个商标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7类:起重葫芦;起重机;非陆地车辆传动铰链;升降机铰链;地质勘探、采矿选矿用机械设备等。 山东帕XX装备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帕XX公司)是2015年6月10日由“XX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变更而来,同日将经营范围变更为与链条等生产销售相关的内容。2019年3月13日该公司通过受让取得“帕XX P•S•S”商标专用权,核定使用商品为第6类。另外,该公司在对外宣传中突出使用其企业全称“山东帕XX链条有限公司”以及对应的英文名称“Shandong PxxxS chain Co.Ltd”。 Z公司认为山东帕XX公司明知其上述涉案商标知名度仍将“帕XX”登记为字号、将“PxxxS”作为企业英文字号的行为具有明显的恶意,侵犯其合法权利。故Z公司委托我所汤学丽律师、刘云佳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维护其合法权利。 律师策略: 我所律师接受Z公司的委托后,听取了当事人的陈述并进行全面的调查、仔细研究案情,两位律师发现: 第一,山东帕XX公司在同日变更企业名称与经营范围,与Z公司在登记的经营范围、实际的经营范围由部分重合性,两公司为同行业竞争者。 第二,两位律师指导Z公司提供证据,证明该公司的涉案商标在矿用高强度链条等行业范围内已经具备了较高的知名度,在该行业领域内获得较为广泛的影响力。山东帕XX公司作为同行业经营者,理应知道Z公司“帕XX”商标以及对应产品具有较高的显著性、知名度和影响力,但其在注册其企业名称以及生产销售同类产品时并未作出合理避让。 第三,山东帕XX公司存在主观上的故意。山东帕XX公司主张其字号来源于其“帕XX P•S•S”注册商标,系合法使用。但该商标是2019年3月13日才转让至其名下,即2015年变更企业名称时该公司并未获得“帕XX P•S•S”注册商标专用权。并且该公司实际生产的矿用链条产品与该商标核定使用的第六类商品并非同类产品,故山东帕XX公司主张其企业字号系对自己商标的合法使用,缺乏事实依据,故法院对其主张未予支持。 第四,山东帕XX公司在2021年2月8日将企业名称变更为“XX装备科技有限公司”,同日又变更为“山东帕XX装备科技有限公司”。可见该公司变更后的企业字号仍为“帕XX”,且经营范围仍与Z公司存在重合,故山东帕XX公司继续攀附Z公司涉案“帕XX”商标商誉的主观故意明显,即使规范使用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仍不足以避免相关公众对其商品的来源或其与Z公司之间的关系产生混淆或误认。 案件结果: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山东帕XX公司的涉案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故判决该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二十日内变更企业名称,企业名称中不得含有“帕XX”组合字样;山东帕XX公司在判决生效十日内赔偿Z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300000(叁拾万)元。 山东帕XX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山东省高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定山东帕XX公司的行为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六条第四项的规定,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通过承办律师的努力,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均认定山东帕XX公司主张的字号来源不成立,该公司的涉案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此,两位律师不仅帮助Z公司维护了合法权益,更是有效的打击了恶意破坏市场竞争秩序、恶意攀附其他企业商业信誉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