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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丢失数年,竟成其他公司股东? 从胜诉案例谈法律救济

案件详情:


来自江西省的A先生无意间通过“天眼查”系统查询名下企业时,突然发现其名下多了一家设立在上海市嘉定区的有限责任公司B公司,注册资本600万。A先生被登记为该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及法定代表人,认缴出资390万,占注册资本65%。甚至,该公司已经因为涉嫌购买假发票被税务机关列为异常经营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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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对A先生自己经营的公司造成了极为恶劣的影响不说,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的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在该公司的独立财产无法负担债务的情形下,A先生还面临着承担巨额债务的风险,甚至还面临着偷税漏税、虚开增值税发票方面的刑事风险。

可能在很多人看来,发生这样的事情是很荒谬的,难道其他人拿着我的身份证就可以以我的名义设立公司了吗?但在实际情况中,还真是如此!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法定职责仅是对企业登记材料作形式审查。所谓形式审查,即只要经办人提交的材料完整齐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款的要求——申请办理公司登记,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文件、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市场监督管理局就可以根据材料作出准许登记的行政行为,并不需要法定代表人或股东本人到场。





律师策略:


本团队收到A先生的求助后,主办律师立刻协助调取了该公司的内档材料,发现内档材料中涉及股东及法定代表人签字的7处签名均不是A先生本人所签,而内档材料中所附的A先生的身份证件,正是A先生此前曾经丢失过的身份证件,可以明确系他人冒用了A先生遗失的身份证注册了B公司。

(一)提起诉讼

A先生在本团队律师的帮助下,直接向嘉定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嘉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将A先生登记为B  公司股东、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的登记事项。但是在立案的时候遇到障碍,立案庭告知针对此类身份证被冒用注册为公司的情况,正在和嘉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协商会谈处理办法,暂未给出确切的处理方案,因此不能提起行政诉讼。在团队律师与立案庭会商后,改为提起股东资格确认纠纷诉讼,将B公司以及B公司设立登记时的两位经办人一同告上了法庭,要求确认A先生非B公司股东、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庭审中,我们作为A先生代理人向法庭申请了笔迹鉴定,并提供了当地派出所开具的身份证遗失补办的证明等材料,最后经司法鉴定机关鉴定,B公司设立过程中涉及A先生作为股东及法定代表人签字的7处签名均不是A先生本人所签。

法院经审理认为,结合上述材料,可以认定A先生并未实际出资或实际控制B公司,被登记为B公司股东一事也与A先生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符,因而支持了A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判决确认A先生并非该公司股东、执行董事及法定代表人。

(二)申请撤销登记


拿到法院胜诉判决只是第一步,如何将A先生名字从B公司撤销或者直接撤销B公司才是难点。因为B公司有两位股东,一位是控股股东A先生,另一位是占35%股权的C先生,C先生并未出庭应诉。如果市场监督管理局直接将A先生名字从B公司股东、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名单中撤销,B公司只剩C先生孤零零一位股东,公司主体根本无法继续存在,这在实务中是一个无法跨过的障碍。

代理人为了解决市场监督管理局的顾虑,辗转联系上C先生,C先生提供情况说明,证明其亦系身份证遗失后被他人冒用注册了B公司,如此B公司整体撤销不存在障碍。对此,市场监督管理局予以了认同,同时举行了《撤销行政许可》听证会,并公告送达了撤销B公司设立登记的决定,代理人于近期收到了《撤销公司登记决定书》。至此,因身份证遗失而被他人冒用注册公司的维权风波在持续将近三年之久后总算尘埃落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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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结果:


实务当中除了提起股东资格确认纠纷诉讼外,相当一部分诉讼是起诉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市场监督管理局准予设立登记的行为提起行政诉讼。主要证据同样是身份证遗失证明及工商登记材料中的签字并非遗失人本人所写。因此尽管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公司设立的形式审查中尽到了合理注意义务,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在申请工商设立登记的过程中,申请人通过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设立登记许可的,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撤销相应的登记事项或者撤销公司登记。

如(2016)粤0308行初143号的判决结果为:撤销被告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1年11月22日作出的将原告登记为第三人深圳市某商贸有限公司股东、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总经理的登记内容。又如(2016)鄂0103行初162号的判决结果为:撤销被告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01年9月3日对第三人武汉某鱼粉饲料有限公司作出的公司设立登记。

本律师团队认为,如果实务中此类案件起诉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存在立案障碍的话,建议优先选择行政诉讼,这样在拿到胜诉判决进行强制执行的时候,因为市场监督管理局本身是被告,其在执行判决时应该会更加主动,甚至不需要申请强制执行就自动履行判决,这样能节约一些时间成本,加快办案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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