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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内容

工伤认定

案情简介:

袁某是某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的一名保洁员,在大家眼里他是一位老实人,平时话不多,也没什么社交。没想到就是这样一位老实人,因为到下班时间了,肚子饿了想要饱餐一顿,于是在2016年12月4日11点下班后,骑着自行车悠哉悠哉地去前往一家常去的全牛杂快餐店吃自助午餐。然而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祸福,老实人从上班地点沿白沙洲大道自北向南行驶,这条道路也是就餐的唯一一条道路,距离牛杂店约1.9千米。就是这样一条熟悉的不能再熟悉的一条路,竟然是一条不归之路。老实人袁某与一辆中型货车相撞,老实人瞬间倒地,经医院奋力抢救也未挽回他的生命。还没来得及跟亲人好好告别,他的生命永远定格在了2016年12月4日11点10分。2017年1月6日交通大队认定肇事司机和老实人袁某对此次事故均负同等责任。


争议焦点:

本案有两点是争议较大:

第一:中午外出就餐发生事故的时间是否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上下班的路途时间;

第二:就餐路线与回家线路相反,是否可以认定为上下班的合理路线。

针对争议一、本案经审理查明袁某的工作时间为上午6点至11点,下午2点至5点,那么中午外出就餐发生事故的时间在11时10分许,是否属于《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的上下班路途时间呢,法律上并没有明确规定。

针对争议二、袁某的就餐路线是与回家线路相反,在此线路上所发生的交通事故,能否被认定为下班的合理路线?

律师代理思路:

作为代理律师,在整个案件的办案过程中,我们针对争议焦点主要搜集整理了如下证据材料,包括《劳动合同》、《工作时间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百度地图截图并现场进行实地考察进行了手绘路线图、牛杂店工作人员出具的《证明》以及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等。本律师认为,界定上下班途中的路线标准不能够简单机械的理解为从单位到家的路线,应当更加人性化、合理化,将诸如吃饭等生活必须事项考虑进去,而袁某所在公司中午并不提供午餐,因此工作后外出就餐属于满足生理需要所必须的事项,抓住这点本案就有了突破口。另外,针对就餐路线是否属于上下班的合理路线?为此,本律师在处理这个案件的时专门去了事故现场及周边进行了实地考察,发现工作地点周边并没有可以就餐的地方,而袁某就餐的牛杂店是距离工作地点相对比较近的唯一一个小餐馆,尽管去该小餐馆的路线与其回家的方向相反,但在工作地点2千米以内的范围内就餐并没有超出合理范畴。顺着这个办案思路,我们向法院提供了百度地图截图及实地考场拍摄图片和手绘路线,目的是举证证明该就餐路线的合理性。案件最终判决结果也证明了该思路是正确的。

案件结果概述:

经过代理律师的不懈努力,最终法院认定袁某在中午下班后外出就餐符合一般生活常理,就餐路上发生交通事故的地点也应属于合理路线,在上下班合理时间合理路线发生事故应当认定为工伤。因此法院判决认定武汉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作出的认定工伤的决定属于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最终撤销该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的行政行为,并要求该局依法重新作出行政行为。最终,袁某的家属原以为得不到任何赔偿,但通过代理律师的努力将原本完全败诉的案件成功改判,为其家属争取到了80余万元的工亡待遇赔偿。

相关法律规定解读: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界定上下班途中的路线标准不能够简单机械的理解为从单位到家的路线,应当更加人性化、合理化,将诸如吃饭等生活必须事项考虑进去,在上下班合理时间合理路线发生事故,属于工伤认定范畴。法条规定是呆板的,但法条背后的法理及法理精神应当是人性化、合理化的。

案例评析:

本案对于工伤认定具有极大的借鉴意义,我们知道《工伤保险条例》有关工伤认定的上下班时间、上下班途中所发生事故的情形,只要不负事故主要或全部责任的,均可以认定属于工伤。那么在法条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形应当如何去为当事人主张相应权益尤为重要。在我看来,本案对上下班时间及上下班合理路线的判断对我们如何正确认定工伤具有较大的借鉴意义。法律适用应当是人性化、合理化的,我们都不能忽视人性基本需求的存在,这样的法律适用才是科学、合理的,符合公平正义的法治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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