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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犯罪的辩护实务处理案件详情: 刘某利用某啤酒经销商身份,与啤酒公司、某销售点签订合作协议,约定销售点在刘某处进货,啤酒公司依据销售完成情况给予销售点优惠返点(以进场费名义)。刘某伪造合同、伪造销售点负责人签名,在啤酒公司处套取返点费用两百多万元(其他销售点套取费用共计1300多万元),公安机关据此认为刘某涉嫌合同诈骗,向检察机关移送审查起诉。 争议焦点 1、罪与非罪问题,本案是否涉嫌犯罪? 2、行为侵害的法益与合同诈骗不符 3、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4、行为是否符合诈骗罪实质要件 5、啤酒公司是否存在损失 律师策略: 从犯罪构成论述,刘某不存在非法占有目的、行为不够构成合同诈骗、刑事诈骗与民事欺诈的界分、合同诈骗保护的法益与本案所侵害的法益的区分、受害人是否真的存在损失。 案件结果: 公安机关指控的犯罪不成立,补充侦查后,就补充的新的证据定罪为伪造公司印章罪。量刑建议由先前的十二年改为九个月至一年左右。 相关法律规定解读 合同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合同、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案例评析 1、合同诈骗保护的法益是正常的社会市场秩序。刘某的行为如果是扰乱秩序,也只能是扰乱啤酒公司内部的管理秩序,而不是外部的市场公共秩序; 2、刘某完成年销售总额(销售点的销售包含在总额之内),其销售手段可以是合理利用啤酒公司内部销售管理制度,尽管存在违规行为,但主观上仍是积极销售啤酒,没有损害啤酒公司利益,不存在非法占有目的; 3、虚构合同、伪造签名仍然属于民事范畴上的欺诈,与刑事诈骗有区别; 4、既遂的诈骗型犯罪一般是导致受害人损失。本案中,啤酒公司并不存在损失,相反,对于公司的发展是有利的。 结语和建议 辩护人是在审查起诉阶段为其提供辩护。前期由三位律师均建议认罪认罚,并已经要求当事人签订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检察官也准备移送法院起诉。本辩护人提交辩护意见本多次与其沟通后,内部经多次讨论,同意辩护人观点。 办理刑事案件,应先跳出五行外:从法益保护角度审视,看行为是否侵害了刑法所保护的具体法益;其次进入五行中,看行为是否符合具体罪名的犯罪构成 。刑事诈骗与民事欺诈的区分,是是否构成诈骗型犯罪的一大难点;行为人最终是否获利、受害人最终是否受到损失,也是有效区分诈骗型犯罪(既遂)是否构成的有效辩点。 经济型犯罪认定存在一定难度,如果案件中没有充足理由、确凿证据足以证明行为人有罪,轻易不要作认罪认罚,在法庭审判阶段不放弃做无罪辩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