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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企业家行贿、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案,减罪数、改定性,一审缓刑案件详情: 某公司系福建省港务龙头企业,从事港口、码头、航运业务,因某地海事局领导涉嫌受贿罪而案发。该公司实际控制人贾某某被监察委认定为行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涉案金额特别巨大。彭坤律师团队在侦查阶段接受委托,经过数月的努力,成功为其办理取保候审。在检察院审查起诉期间,与承办检察官就本案涉及的核心问题进行数次沟通,有针对性的提出法律意见,检察院最终接受辩护律师意见,对监察委在起诉意见书认定的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未起诉,并将认定的行贿罪变更为单位行贿罪。审判阶段,最终说服法官认可并采纳辩护律师提出的认罪认罚的适用阶段,后经法院审理,判处贾某一年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 案件到检察院阶段,如何说服检察官两罪打掉一罪,并改变案件定性的指控,成为辩护工作前置的重中之重。特别是,行贿罪、单位行贿罪,虽只两字之差,但立案标准和案件结果却差距极大。 从立案标准上看,个人行贿案的立案标准门槛低,仅为一万元以上,某些特殊情况下可以在一万元以下。而对单位行贿案则规定立案标准为二十万元以上,仅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才可以是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 从案件结果上看,个人行贿案要承担更为严重的法律后果,个人行贿罪最高刑可判处无期徒刑,而单位行贿罪最高刑仅五年有期徒刑。 律师策略: 在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案办理思路中,我们紧紧抓住证据裁判原则的要求,把握细节、逐层推进,投入大量时间和精力,对卷内定罪证据进行程序性和真实性的甄别与细化,对监察机关证据体系是否达到严格证明标准提出合理质疑,并最终被检察机关采纳。 在对个人行贿还是单位行贿的考量中,我们主要从两个层面入手。在法律层面:该案核心的问题是认定单位行贿罪时应对“以单位名义实施”予以实质上的考虑,不能仅表面化地理解为在实施犯罪时冠以单位的名号,而应当实质性区分实施犯罪的自然人能否代表单位。在证据层面:贾某某为该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行贿的决议、打款均通过单位实施,不当利益最后也归属于单位,而非贾某某个人。另贾某某主观上亦是为了公司发展谋求利益,事实上公司也从该事件中得到合理的便利。 最终,辩护工作在检察院阶段得到至关重要的体现,成功在审查起诉阶段打掉一罪,并改变案件定性,结合涉事公司及贾某某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成功适用,检察院量刑建议亦从轻考虑。 案件结果: 让所有的辩护都能通往正义。无论从律师履行忠诚义务的角度,还是维护程序正义的视角,有效辩护都是刑事辩护的一项基本准则,是理性法律人的辩护追求。本案先是打掉一罪,并由原先被认定为个人行贿,到成功改变其定性,变为单位行贿,并综合其他各方面,最终轻判,并适用缓刑,对公司处以罚金。可以说,该案经最好的辩护,获得了最好的辩护效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