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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内容

村支书办理村务被控故意伤害疑点重重险遭牢狱之灾,驻村律师拨开疑点无罪辩护历经2年沉冤昭雪

案件详情:


张小华(化名)系湖北省鄂州市某镇某村委书记,2019年5月13日,被害人方强(化名)前往该村村委会办理低保,因材料不足无法办理,方强多次使用辱骂性言语攻击挑衅张小华,双方在争执过程中张小华踢了方强一脚,导致方强受伤。同年5月15日,张小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2019年5月17日,公安机关委托鄂州市中心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对受害人方强的损伤程度进行鉴定,同年5月18日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书认定为轻伤二级。

2019年5月28日当事人双方经当地调解组织调解:张小华对方强赔偿7万元,方强出具了谅解书。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张小华做了认罪认罚的承诺。同日公安机关做出取保候审决定书。2019年7月22日公安机关出具起诉意见书,起诉指控张小华构成故意伤害罪。

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起诉认定张小华构成故意伤害罪,同时认定张小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案件事实,构成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处罚;且积极赔偿受害人的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从轻处罚;同时张小华自愿认罪认罚,应当从轻处罚。量刑建议判处张小华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一年。



律师策略:


张小华委托驻村法律顾问担任辩护律师进行辩护,辩护律师经过仔细阅卷发现案发当天的CT检查报告单只提到左侧第8、9肋骨皮质褶皱,即存在轻微程度的细小骨折现象,但在2019年5月17日进行的司法鉴定结论之中,方强的左侧骨折情况就变成为了左侧第7、8前肋(近肋软骨交界处)不全性骨折,这与鄂州市中心医院出具的CT报告相矛盾。辩护律师据此认为鄂州市中心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的鉴定结论中认定轻伤的事实依据不足,于是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新鉴定。人民法院委托湖北中真司法鉴定所进行司法鉴定,后者会同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法医学专家、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法医学专家、武汉大学医学院法医学专家、协和医院影像学专家、武汉大学人民医院影像学专家多位专家审阅鉴定资料后得出结论:左侧第4、5、6、7、8肋骨腋前段骨折为陈旧性骨折与2019年5月13日外伤时间不相符。并于2021年1月27日出具了《退案函》。退案函中会诊意见为:现有CT片无法确定左侧第7、8前肋(近肋软骨交界处)存在不全性骨折。

辩护人在办理该案过程中,多次与法官交换意见,检方拒绝撤回起诉,为了进一步确定案件事实,检方申请人民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再一次进行鉴定。2021年7月1日,经人民法院委托,湖北同济法医学鉴定中心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方强的损害为轻微伤。2021年9月3日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本案。庭审中,辩护人根据案件事实以及鉴定结论大胆做无罪辩护,从犯罪构成的各个要件和不同角度阐述张小华不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充分理由,并对检方指控的事实和证据进行了鞭辟入里的分析和辩驳。公诉人申请同济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人出庭,鉴定人在庭上对鉴定结论和鉴定依据做了专业详尽的解释和说明,从法医学角度阐明了骨皮质损伤与骨折的区别,以及在法医学上认定轻微伤和轻伤的不同标准。



案件结果:


2021年10月29日人民法院做出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至此,本案一波三折,经过辩护律师坚持不懈的努力,终于通过无罪辩护让当事人张小华摆脱了不该有的牢狱之灾。张小华作为村委书记,在为村民办理村务过程中,虽然有民事责任上的过错,但情节和损害后果并未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故意伤害罪的犯罪标准,不应认定为犯罪而判处刑罚。该案最终让张小华沉冤得雪,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且有利于维护基层干部群众的干群关系,同时也对基层干部群众起到了法治宣传和警醒教育的作用,有利于基层社会关系的稳定与和谐,也体现了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在基层社会治理中的重要作用。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都能感受到社会的公平正义。


典型意义:


当事人认罪认罚的案件辩护人能否做无罪辩护?目前司法实务界存在诸多争议。而本案辩护律师根据本案的具体案情大胆做无罪辩护,经过艰苦卓绝的努力,其辩护意见最终获得法院和检方的认可和采纳,具有非常重要的司法实践意义。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未经人民法院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第五十五条规定, “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作为案件当事人,认罪认罚并不等同于自认有罪,即使当事人自认为有罪,根据上述《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未经法定程序查明事实并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不能认定当事人有罪。因此,认罪认罚制度与无罪辩护并不矛盾和冲突。本案中,在经过3次司法鉴定和一次法庭庭审,经过控辩双方质证和激烈辩论交锋,最终,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本案辩护律师坚持的无罪辩护获得圆满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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