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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解释疑难问题研讨会圆满举行时间:2021-08-27 2021年9月14日下午,合同解释疑难问题研讨会第四期在盈科北京总部成功举办。本期研讨会内容为《合同解释的对象》。
盈科北京高级合伙人 郭蔚博士 研讨会伊始,由郭蔚博士为大家分享《合同条款作为解释对象》这一内容,探讨合同的解释对象是否只能是表示、当条款约定明确含义清晰时能否作为合同解释的对象,并以一典型司法案例为大家分析如何对合同条款进行解释。 盈科北京 王亚丽律师 王亚丽律师为大家分享《初步协议、意向性协议、备忘录作为解释对象》,王律师结合美国、英国判例、学说及中国司法实务,跟大家讨论初步协议、意向性协议及备忘录是否具有法律约束力。同时结合崔建远教授的观点,为执业律师及交易双方当事人提供了四点建议。 盈科北京股权法律事务部副主任、盈科北京家事调解中心执行主任 郑素洁律师 郑素洁律师分享《合同名称、条名、注脚、序言及其他元素作为解释对象》,分享过程中郑律师强调合同的名称、条名应以当事人意思自治为首要遵循。同时,在合同的序言部分,不应写入合同的履行条款或者合同主体的责任义务。 郭蔚博士表示,这种课程分享模式,不仅帮助律师提高业务水平,将所学所讲应用于律师的具体案件中,同时还提升律师的表达能力、控场能力,为律师带来优质客户,由此形成良性循环,帮助律师为客户提供更加专业化的服务。至此,合同解释疑难问题研讨会圆满结束。 |